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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信用管理考评制度
1、 目的
随着公司不断的发展,采购物资种类越来越多,为规范供应商管理,本着双赢的目的,为优化供应商结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与我公司有来往的所有供应商。
3、 考评细则
3.1 质量部分
供应物资在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时,验收主管单位或使用单位由责任及义务向各公司企管部门报告准确、完整的信息,同时对物资供应商信用分按1分/万扣除(物资总价不足1万的以1万计)。
3.2 商务部分
3.2.1 投标错误
当供应商在投标时存在技术偏离,但没有以电话、书面方式进行说明,且在现场评标时也不给予说明的,一次性扣除供应商信用分10分;当供应商在评标结束后表示报价错误,需重新报价或放弃投标时,一次性扣除供应商信用分10分。
3.2.2合同签纠纷
当出现供应商中标后不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扣除供应商信用分10分;若出现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改变承诺问题时,一次性扣除供应商信用分10分。
3.3.3 履约欺诈。在签订合同后供应商不能按时提供货物,或在执行合同时有欺诈行为的,一次性扣除供应商信用分10分。
若存在其他一些因供应商不能够重信守法、全力履行好自己的服务承诺时,扣除供应商信用分不少于5分/次。
4、职责
4.1 若出现任何物资质量问题的,由质检部门每周五下午5:30前汇总反馈至采购部;若无任何物资质量问题则以电话或短信方式进行说明即可。
4.2 在出现对供应商商务纠纷时,由招标中心收集信息,于每周五下午5:30前以报告形式反馈至采购部(报告内容包括:1、供应商名称;2、物资合同总价;3、开标时间;4、交货期;5、具体情况说明及对内、外的处罚意见;6、补救措施),若无任何物资质量问题则以电话或短信方式进行说明即可。
5、 考核措施
由采购部制定经济处罚措施。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内(包含1万)的,由采购部部长审批即可;处罚金额大于1万元或有限制供应商商务合作资格的,必须报总经理审批。
招标中心将反馈后的扣分情况汇总形成报告上报公司领导,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在网上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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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评标过程,加强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商务环境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公司各种招标。
3 职责
3.1 招标中心提出明确的技术条件、交货期要求、初步的评标方法及货物验收标准。
3.2 验收人员严格按招标中心的要求进行验收。
3.3 招标人员严格审核招标中心上报的各项要求,确定评标方法并组织评标。
4 管理办法
4.1 竞价拍买评标法
4.1.1 竞价评标法适用于品牌统一、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
4.1.2 审批管理。此类项目使用单位在申报审批表时,需注明建议竞价评标,同时专业管理部门就这一建议签署明确意见。
4.1.3 客户邀请管理。对招标中心同意采用竞价评标法的项目,需组织技术人员在开标前1天完成客户的资质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单位必须由技术人员与客户进行交流,并让客户清楚理解不合格的原因;审核合格的单位由招标中心通知客户交纳投标保证金。
4.1.4 开标管理。经审核合格并已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客户,均可参与竞价评标。在此竞价阶段中客户只允许做价格变动,不允许对评委已经确认的技术做任何变动;如确实要变更技术,必须经所有评委一致同意,并由招标员告知所有客户。此类项目的评标采用现场拍买,每一轮都要公布所有客户的报价情况。
拍买第一轮不设置底价,客户自由报价,同时第一轮报价的最低价为第二轮报价的底价(若所有客户报价高于上次招标价的20%,则以上次招标价为底价)。依次类推,第三轮报价的底价为第二轮报价中的最低价。
每个项目的竞价必须规定一个固定的最低降幅,降幅额度由所有评标评委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议签字确定决定,但不得低于第一轮报价中最低价的1%,降幅一旦确定,在整个拍卖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变动。每轮报价都必须在当轮底价的基础上以不低于降幅额度的差价进行再次竞标,直至出现唯一的最低价。招标员须将评委降幅确认涵作为评标资料存档保管,并在对比表中明确注明降幅具体数值。
4.1.5 在拍买过程中,若发现有客户串标,经评委共同商议决定后,可当场宣布废标。
4.2 综合评标法
4.2.1 综合评标法适用于改造等需技术讨论及重点设备项目。综合评标法分为2类。一类(Ⅱ类评标法)是技术后竞价法,即首先经过技术评定,技术评定满足要求的单位均可参与竞价拍买;另一类(Ⅲ类评标法)是根据技术与商务重要性,确定技术与商务的评分比列,综合技术与商务的打分来确定中标单位.(不现场确定中标单位)。
4.2.2 审批管理。此类项目使用单位在申报审批表时,需同时提供初步的评标方法,专业管理部门就这一评标方法签署明确意见。招标中心需与技术人员讨论确定最终评标方法。
4.2.3 客户邀请管理。根据招标中心同意的评标方法,必须对客户做好宣贯,即客户投标前必须清楚评标方式。
4.2.4 开标管理。根据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不得中途改变评标方法。
4.3投标保证金管理。投标保证金为保证此高透明竞价机制的可行性,要求投标保证金以不低于初次报价的5%交纳。同时对较重要的项目,招标员有权力要求所有投标客户交纳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4.4竞价时间管理。以上3类评标方法的最终竞价方法及要求均与Ⅰ类评标法相同。竞价阶段的时间周期都必须固定为48小时(即从技术评价结束后的开始竞价到竞价结束必须有48小时),在此竞价阶段客户可以随时询问招标员目前的价格情况,招标员必须就目前已确认的报价(即已经发确认涵的报价)如实回答。
5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原文件相冲突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
6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招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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